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
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女、陳志銘、
陳志成、陳雅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6,1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