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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與被告北海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女、陳志銘、 陳志成、陳雅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6,1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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