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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0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4,82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5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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