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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源富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華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強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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