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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428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8,819元,應繳裁判費170,75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2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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