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4287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8,819元,應繳
裁判費170,75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2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