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王彤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輿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振隆間請求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被告賴振隆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