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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拆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文 原告因給付拆除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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