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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金潤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4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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