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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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