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