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序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基銘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間給
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34,8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