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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邱瑞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劉原諒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90,1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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