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邱瑞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劉原諒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90,1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