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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鼎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常 被   告 賴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萬元(按:兩造間系爭不動 產買賣價金為4000萬元,且本件原告係依據系爭買賣契約請求)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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