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皇信紡織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被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37,684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6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敘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