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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世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萍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維特休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38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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