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益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21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