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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緯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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