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緯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秉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