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王智強
被 告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東烈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係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
國101 年8 月22日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有效。
按確認公司股東決
議存在之訴,為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
乃基於股東權而生
,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應
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
人格權、
身分權範圍之
非財產權無關,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不能核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收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查
本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標準如附表
所示),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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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 」之規定簡要記載如下: │
│⒈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 千元。 │
│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 徵收一百元。 │
│⒊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
│ 元徵收九十元。 │
│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 徵收八十元。 │
│⒌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 收七十元。 │
│⒍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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