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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王智強 被   告 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係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 國101 年8 月22日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有效。確認公司股東決 議存在之訴,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基於股東權而生 ,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應 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財產權無關,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不能核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收加1/10定之,亦即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查本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標準如附表 所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 」之規定簡要記載如下:              │ │⒈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 千元。                      │ │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 徵收一百元。                   │ │⒊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 │ 元徵收九十元。                  │ │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 徵收八十元。                   │ │⒌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 收七十元。                    │ │⒍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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