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原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清貴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顧達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10,7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