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原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貴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顧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