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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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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龍 被   告 陳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計算式:每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5平方 公尺=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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