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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6,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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