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6,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