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元宏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煌利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中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6,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