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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張維隆即巨隆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2,90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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