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張維隆即巨隆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鑫岡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2,907元,應繳
裁
判費新台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3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