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柳豐
被 告 家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被 告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中
法定代理人 楊淑夏
上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00元(依原告聲
明主張被告等占用之土地價額計算:55㎡×土地公告現值4,100
元/平方公尺=2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