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柳豐 被   告 家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被   告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中 法定代理人 楊淑夏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00元(依原告聲 明主張被告等占用之土地價額計算:55㎡×土地公告現值4,100 元/平方公尺=2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