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大宇地工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翰
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87,76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6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06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