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宛
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銳實業有限公司、王耀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9,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