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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銳實業有限公司、王耀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9,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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