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武
上原告與
被告郭力仁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