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千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26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
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4,65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