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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26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4,6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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