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金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5,9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