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耿金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5,9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