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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張德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福環保有限公司、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52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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