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張德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福環保有限公司、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521,6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