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莎赫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