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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益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0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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