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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蔡順益 被   告 定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修 被   告 侯施素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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