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蔡順益
被 告 定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嘉修
被 告 侯施素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