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南信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瑞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2444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
台幣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
,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