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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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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陳樹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25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元=149,73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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