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師豪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告 陳樹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25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元=149,73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