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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賴麗容       黃峰南 被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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