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賴麗容
黃峰南
被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瑞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