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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被   告 黃峰南 被   告 賴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凡附帶 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項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三筆及坐 落其上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之房 屋,及地下第三層編號第16、17號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原告 所提之第一項聲明,係主張本於兩造所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 之移轉登記請求權,第二項亦係本於該買賣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 ,主張因被告給付遲延而生之違約金請求權,是違約金請求權係 伴隨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所生,為其附隨請求,依上開 說明,屬於以一訴附帶主張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0元(即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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