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群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偉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3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
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