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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群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83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36,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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