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