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婉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