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婉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總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
9,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