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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正原有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3241 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   8,773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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