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順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萬53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4萬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8812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