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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萬53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4萬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8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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