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達
本件原告與
被告許銓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