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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訴訟代理人 蘇亦律師 被   告 福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佐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㈠行使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之權利,是否需符合同條第1項之 要件?抑或為獨立之終止權? ㈡本件原告行使終止權,是否符合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之要件 ?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 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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