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献棋
訴訟代理人 蘇亦
洵律師
被 告 福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佐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
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
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
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
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㈠行使
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之權利,是否需符合同條第1項之
要件?抑或為獨立之終止權?
㈡本件原告行使終止權,是否符合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之要件
?
三、
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