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永輝
訴訟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
被 告 江尚賢
張昌中
張昌玲
張昌文
彭江錦珠
張江美代
江文國
江文章
江文清
江明全
張一經
張靜雲
張麗容
張麗華
張守義
張守智
陳清和律師(即王廣生之
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蔡培元
被 告 江文基
江初代
廣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文國
被 告 陳榮彬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江怡欣
張林碧連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鍾成沛
劉碧昭
鐘惠足
劉超然
呂瑞萍
呂威霖(兼吳坤鴻之承當訴訟人)
紀
乃清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紀乃政
張秋霞
楊明安
江東發
江春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江火土
江永錫
江永村
杜賴品端
周賴秀端
賴維新
簡賴靖兒
游賴光兒
賴百合
賴正秋
林清耀
陳 燕
陳寶琴
張陳阿月
陳耀宗
張江雪貞
丁江紀貞
江光政
江光燦
江美貞
江美珠
江連進
江淑絹
江素珍
江秋蓮
江家穎
江連文
江劉金釵
江連銘
江蕙伶
江連富
江連貴
蕭錦松
蕭烱輝
蕭烱森
蕭靜宜
江王愛雪
江美猜
江連旭
江秀卿
江美蓉
江美足
廖聯登
廖淑娟
廖秀娟
廖思媚
廖仁宏
廖佩君
謝政德
謝金絨
劉素娥
賴一德
賴三德
江林美珠
林美英
林金泉
蕭林美鐘
劉淑芬
江怡靜
江貞燕
江春田
陳國雄
林淑專
上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18行關於地號「15555-2
」之記載,應更正為「1555-2」。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8頁第19行關於地號「155-2」
之記載,應更正為「1555-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觀原告之主張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