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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宇       王能文 被   告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柯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係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2,212元,及自民國1 0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 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於本院審理中,原告就前開請求之 金額及其利息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6,722元,及自102 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為廠房鐵件鍍鋅加工工程;總工程 款為2,732,212元,被告均未清償。嗣後由訴外人大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代被告清償2,125,490元,惟被 告仍有606,722元尚未給付。又利息起算日係原告曾於102年 2月17日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其於收受該函五日內給付 前開尚未給付部份,被告於102年2月20日收受,故被告應於 102年2月26日起負遲延給付責任。被告另開立如附表所示以 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1紙作為清償,詎上開支票於到期 經提示後遭退票,使原告蒙受重大損失,爰依承攬之法律關 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陳述略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條提出異議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退票理由單 、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報價單、被告與大同公司債權讓與 同意書等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具狀聲明異議為前揭抗辯,惟僅泛 稱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而未具體主張及舉證其有何拒付 本件債務之依據,是被告所辯,殊無足取,足認其對於尚未 清償其對原告之工程款乙節,並無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報酬,應於工作 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 項、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業據原告提出之報價單記載:「四、加工完成後, 由本公司通知業主於一周內前來盟雅廠內驗貨,期限內未驗 貨視同認定品質合格。」、「九、實作實算,不得保留尾款 。」、「十一、本報價單經業主簽章回傳後,視同正式合約 。」,被告並於該報價單上蓋有其印章,亦即兩造間應係成 立約定由原告完成鍍鋅之工作,並由被告給付報酬之承攬關 係;又原告業已施作系爭工程完畢而完成承攬工作,惟被告 僅因讓與其對大同公司之債權,而由大同公司支付部分款項 ,惟尚有未給付之其餘工料款,業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兩 造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自10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 │ 發票日期 │ 付款行庫 │ 支票號碼 │金 額 │提示日期 │ 利息起算日 │ ├──────┼─────┼─────┼──────┼──────┼──────┤ │102年2月10日│ 臺灣銀行 │AG0000000 │1,147,012元 │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26日│ │ │台中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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