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程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一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矽能能源有限公司、廣進矽能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陳瑋仁、莊文豪、陳彥均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2,131,0
00元+1,369,000元=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4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