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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矽能能源有限公司、廣進矽能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陳瑋仁、莊文豪、陳彥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2,131,0 00元+1,369,000元=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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