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浩聖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春滿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廖明川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
2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7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並載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