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鄭立雄
訴訟
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
複 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笙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榮
訴訟代理人 廖容賢
張家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