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郁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332號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
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