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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33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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