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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世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萍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維特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佩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萬403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38萬2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0日向原告 購買男女休閒運動外套及長褲等商品乙批,兩造間並簽有買 賣契約書1紙。被告於簽約時即依約給付原告定金116萬8512 元,原告即開始製作並陸續交付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標的 物,然因被告於履約過程中數度對各產品之數量均稍作調整 ,最終雙方合意之訂購產品及數量即以附表1-1所示產品及 數量為準。詎原告既已依約交付附表1-1中項次2至項次6所 示商品及數量予被告,被告甚至已對外出售,則被告自應依 約給付原告該部分貨款208萬2575元,惟其迄今仍未給付上 開款項已顯無理。另就附表1-1中項次1所示商品及數量,原 告早已產製完成並進口入關,現如數仍存放至原告公司倉庫 內,被告無故拒絕受領給付,此即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 不能給付之情形,原告自得依法請求給付此部分之買賣價金 46萬8520元。又被告本應給付255萬1095元(即0000000+46 8520=0000000)買賣價金,扣除被告已給付之定金116萬85 12元後,被告尚欠尾款138萬2583元(即0000000-0000000 =0000000)未給付予原告,為此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約定及 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8萬2583元。並聲明: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138萬2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兩造所定之買賣契約書第1條有關「本件契約標的物」之規 定第二點即係因應成衣製造業之慣例而約明:「各型號之顏 色與尺寸、數量甲方(指被告)另行通知。」,亦即因成衣 製作之製程、色染、尺寸、規格、副料等過程,誠至繁瑣, 恆難一概言之,過程中甚均須因應市場要求多次修改,故相 關之製法、尺寸、色染、規格及副料等,通常均採邊作邊修 正之方式,且因應市場需求尺寸、顏色、數量等亦多有所修 正,此本屬成衣製造業之慣例,且原告亦係於被告依約給付 定金116萬8152元後,即開始討論下單製作並曾陸續交付系 爭契約標的物之大樣等,然因被告於履約過程中多次對各項 產品之製法、顏色、尺寸、規格、配料及數量等均有作修改 ,故最終雙方合意之訂購產品之項次及數量乃以附表1-1所 載之項次及數量為準,此即系爭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2項所約 定之真意,否則何需有該條之訂定,此並有下列事證可稽: ⒈有關附表1-1所示大貨型號DW2302、DW1803、DW1804之貨 品交貨日期更改為101年10月31日係經雙方同意,且於上 開日期交貨後,經被告清點數量後回稱:「未列在附件裡 的箱內數量皆正確」等語,亦即認上開大貨型號DW2302、 DW1803、DW1804之貨品,僅附件所載共少DW2302貨品之3 件外,其餘均如約定交付受領,可知上開大貨型號DW2302 、DW1803、DW1804貨品之交貨日期及數量均已經雙方合意 修改而交貨無誤,此有兩造當時往來之電子郵件記錄(其 中有附交貨數目清單,詳原證2)可稽,相關已交貨之收 據及數量證明(詳原告所提附件4)。 ⒉有關附表1-1所示大貨型號DW2803及DW2804之貨品交貨日 期分別修改為101年11月12日及101年11月8日,係經雙方 同意,且於上開日期交貨後,亦經被告清點數量無誤,均 已如約定交付受領,可知上開DW2803及DW2804貨品交貨日 期及數量均已經雙方合意修改而交貨無誤,此有兩造當時 往來之電子郵件記錄(其中有附交貨數量清單,詳原證3 )可稽,相關已交貨之收據及數量證明(詳原告所提附件 2、3)。 ⒊有關附表1-1所示大貨型號DW1302產品,則係於原告完成 該項貨品生產,甚至進口後(詳原告所提附件5),被告 卻向原告表示拒絕受領,故迄今仍存放於原告倉庫中。 ⒋有關系爭買賣契約書所載大貨型號DW1801及DW2801之產品 ,則係被告公司經理李慶和於101年10月上旬至原告越南 工廠時,親口代表被告表示取消訂購之意,原告乃停止生 產,此並有當時陳慶和預訂至原告越南工廠驗貨之電子郵 件往來記錄可稽,上開情事均係被告所明知,且茲其亦不 爭執確有至原告越南工廠驗貨之事實,是今其臨訟為求勝 訴,竟猶為此大違常理之答辯,誠令人心寒,蓋查原告本 即以製造成衣為業,自然希望被告大量訂購貨品猶恐不及 ,故若非被告表示取消訂購之意,豈可能違約自行拒絕依 其訂購加以製造。 ⒌況查以本件上述交貨日期均101年10、11月間迄今已逾9個 月有餘,若被告認原告有上開貨品數量短少,甚至拒絕部 分給付之情形,何以均未見對上開情事加以追索主張,甚 查其所附之電子郵件及原告所附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均 未就大貨型號DW1801及DW2801之貨品未交,及其他項目貨 品數量之短少有所主張,此豈有符事理之常。 ㈡再者,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判決之旨,本件原 告確實均已依雙方合意之貨品項次及數量交付被告。被告自 應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給付價金甚明。縱認原告所交付之 系爭貨品確有瑕疵,其修補費用亦均分別僅為2萬0786元及 5000元之譜(詳見被證22、24),核與系爭貨品價金數百萬 元相比自非重大,且可補正,甚且,參酌被告早已將上開商 品上市出售,而其每項商品單價均高達2000元左右,此並有 原告親購之商品發票及網路售價資料(詳原證6)可稽。從 而,縱認原告所為給付,確為部分或有瑕疵之給付,惟若然 因此其即可拒絕所有貨款之給付,則依前揭判決意旨,自屬 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而有違法之處。故而被告仍應就已 給付部分商品之價金91萬4063元(即0000000-0000000=91 4063,參附表1-1),負給付之責。末查,被告雖主張其有 所謂「營業損失」云云,然均未見其詳實舉證,已不足取, 又如前所述本件兩造就買賣契約之貨品、項次及數量,實均 已合意調整為原告所提102年10月25日附表1-1所載之項次及 交貨數量,且依前述,交貨日期亦已經雙方同意調整並已交 貨,而由被告受領,故誠無何遲延給付之虞,故被告主張原 告延遲給付,應給付違約金,亦不足採。 三、被告則以: ㈠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貨品、項次及數量,從未重新協定縮 減及改定交貨日期;被告亦未曾同意原告可縮減訂單之品項 及數量: ⒈按系爭買賣契約書第9條約定「甲方可接受總量正負3%之 交貨數量差異,但不得有單一顏色尺寸之情況。」等語可 知,成衣業界製作過程中因修改、版型、布料消耗等限制 因素,確實無法精確至單一數量,故被告接受原告總量正 負3%之交貨數量,即若被告下訂100件成衣,可接受原告 給付最少97件至最多103件數。惟被告從未通知原告將下 訂數量遽減至如原告提出之附表1-1所示數量,被告亦未 曾同意原告可自行改定給付大貨型號DW2302、DW1803、DW 1804、DW2803及DW2804貨品之交貨日期。原告為自圓其違 約事實,竟主張曾與被告重新約定貨品之品項及數量,卻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洵屬無據。 ⒉再查,原告書狀所提,被告清點到貨商品數量回覆之信件 中曾提到「未列在附件裡的箱內數量皆正確」等語,從而 據此主張,雙方有重新約定貨品之品項及數量。然而,上 開記載,僅係在原告通知大貨型號DW2302、DW1803、DW18 04、DW2803及DW2804貨品業已出貨後,被告於到貨後,依 出貨明細清點,僅單純回覆原告到貨品數量,與出貨明細 所示之數量相同之意思通知。(即被告並不否認有收到如 原告所提附表1-1所示「交貨數量」欄所載之系爭商品及 數量),惟其並非兩造有合意改定交貨日期及縮減訂單, 或被告因此同意原告得以單方擅自縮減訂單。職是,原告 自應承擔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未依約給付無瑕疵之商品,經被告依約拒收,並不等 於被告同意縮減訂單品項及數量。 ①就大貨型號DW1302貨品部分: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第5條 約定:「標的物之規格、品質如有不符或瑕疵,乙方應 無條件更換或負責修復至符合規格功能之狀態,經乙方 修復如仍未符合原規格、品質,甲方得有權拒收。」等 語,準此,原告自應給付符合被告要求之無瑕疵商品, 無庸置疑。惟被告於101年10月至原告越南工廠檢驗商 品製程,發現大貨型號DW1302整批商品未依照被告修正 之意見修改,仍存有門襟拉鍊起皺嚴重、內門襟包邊帶 起皺等嚴重瑕疵,未符品質要求,原告本應無條件更換 或負責修復至符合規格、功能,然系爭標的物存在之瑕 疵嚴重,無法修復,被告乃依上開約定拒絕收受,自屬 正當,當非縮減訂單。 ②就大貨型號DW1801及2801貨品部分:依系爭買賣契約書 第7條約定:「產品製作過程中,甲方如需要進行品質 稽查時,乙方不得拒絕,並應予協助」等語,則原告所 提出之兩造間電子郵件往來聯繫記錄資料(詳原證4) ,僅能證明被告於101年10月曾去原告越南工廠驗貨。 被告亦不否認於101年10月確曾依上開約定,至原告越 南工廠檢驗商品製程,檢驗過程即發現大貨型號DW1801 及2801商品,存有版型錯誤等嚴重瑕疵,且該瑕疵嚴重 ,無法修復,經被告依約拒收整批瑕疵之商品,但並非 原告可未經被告同意,單方取消訂單,拒絕履行契約, 交付無瑕疵之商品,職是,原告空言主張被告取消該部 分之訂單,洵屬無據。 ㈡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書之貨品項次及數量,未合意調整為原 告所提附表1-1所載之交貨項次及交貨數量,業已如前述。 原告確實未依約全數交付系爭買賣標的物,被告依系爭買賣 契約書,尚無給付系爭買賣契約尾款138萬2583元之義務: ⒈按「甲方應於乙方全數交付標的物並經甲方驗收完成後給 付全部尾款,以月結30天之期票一次付清。」為系爭買賣 契約書第2條第2項所明定,則依約在原告未為全數給付前 ,被告並無給付尾款之義務,兩造均應受此約束。 ⒉原告即便已為部分給付且其給付為瑕疵給付,被告依約仍 得拒絕給付系爭尾款138萬2583元: ①被告於101年10月至原告越南工廠檢驗商品製程,發現 附表1-1所示項次1之大貨型號DW1302整批商品,並未依 照被告之修正意見修改,仍存有門襟拉鍊起皺嚴重、內 門襟包邊帶起皺等嚴重瑕疵,未符品質要求。被告依約 定自得拒絕收受,是以,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1 所示項次1之大貨型號DW1302之商品價額46萬8520元, 即非有理。 ②次查,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所約定之付款方式,本件 求價金,不啻,得以不論原告之違約責任,要求被告給 付全部價金,其不合理,甚為顯然。 ③查本件買賣契約,原告除有交貨遲延及貨品疵瑕責任, 致被告受有出貨遲延及修補瑕疵等費用損失外。原告依 約應交付之貨品數量為8612件,竟僅交付4595件,尚短 缺4017件未交付,交貨率僅53.4%,被告因而無法如期 出貨(有季節性),受有至少198萬7856元之營業損失 ,衡量系爭契約之約定及原告違約情節及被告己為部分 給付等情,在原告未交付全部貨品前,被告拒絕給付尾 款,並無違背誠實及信用原則,職是,原告請求給付尾 款,洵屬無據。 四、本件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1年6月20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 ㈡於101年6月20日簽約時被告即支付原告面額116萬8512元之 支票乙紙之訂金。 ㈢被告確已收受原告於102年10月28日陳報狀中附表1-1所示「 交貨數量」欄內所載之系爭商品及數量,總計4595件。 五、本件兩造間爭執之所在厥為:㈠兩造間就系爭買賣契約書所 載之貨品項次及數量,是否已合意調整為原告於102年10月 28日所提出之附表1-1所示之項次及交貨數量,而認原告已 依約給付系爭買賣契約標的物?㈡若認兩造間就系爭買賣契 約書所載之貨品項次及數量未合意調整為原告於102年10月 28日所提附表1-1所示之交貨項次及交貨數量,而認原告僅 一部給付且其給付為瑕疵給付時,原告請求給付系爭買賣契 約尾款138萬2583元,有無理由?茲說明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於101年6月20 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又系爭買賣契約書第1條第1項明定 :「本契約標的物明細(型號、數量、單價、總價):1.大 貨型號DW1302、數量896件、單價(未稅)530元、金額小計 47萬4880元。2.大貨型號DW2302、數量896件、單價(未稅 )485元、金額小計43萬4560元。3.大貨型號DW1801、數量 900件、單價(未稅)420元、金額小計37萬8000元。4.大貨 型號DW2801、數量840件、單價(未稅)395元、金額小計33 萬1800元。5.大貨型號DW1803、數量1320件、單價(未稅) 460元、金額小計60萬7200元。6.大貨型號DW2803、數量 1220件、單價(未稅)435元、金額小計53萬0700元。7.大 貨型號DW1804、數量1320件、單價(未稅)460元、金額小 計60萬7200元。8.大貨型號DW2804、數量1220件、單價(未 稅)435元、金額小計53萬0700元。合計數量8612件,金額 389萬5040元」、第2條付款方式明定:「一、訂金:本契約 簽訂時,甲方(指被告)需支付標的物總價30%之60天票期 為訂金,計新台幣116萬8512元。二、尾款:甲方應於乙方 (指原告)全數交付標的物並經甲方驗收完成後給付全部尾 款,以月結30天之期票一次付清。」、第9條明定:「甲方 可接受總量正負3%之交貨數量差異,但不得有單一顏色尺寸 之情況。」等情,此有系爭買賣契約書1紙在卷可稽,並為 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兩造間就系爭買賣標的物之型號、數量 、單價及總價均已明定而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因被告於履約過程中數度對各產品之數量均稍作調 整,最終雙方合意之訂購產品及數量即以附表1-1所示產品 及數量為準云云,並提出進口報單、貨運簽收單、送貨單及 電子郵件聯絡紀錄等件為憑。然查,上開進口報單、貨運簽 收單、送貨單等件,皆僅能證明被告已收受系爭買賣貨品之 數量,惟該數量確與系爭買賣契約書中兩造所約定之交貨數 量不符,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另觀察該電子郵件聯絡紀錄 內容,僅係在原告通知大貨型號DW2302、DW1803、DW1804、 DW2803及DW2804貨品業已出貨後,被告於到貨後,依出貨明 細清點,並僅單純回覆原告到貨數量,與出貨明細所示之數 量相同之意思通知,尚難據此即認兩造間有合意改定交貨日 期及縮減訂單,或被告因此同意原告得以單方擅自縮減訂單 數量等情。此外,原告復未能就其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買賣契 約書所載之貨品項次及數量,曾合意調整為如附表1-1所示 之項次及交貨數量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 張,洵屬無據,自難採信。 ㈢次按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6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已明定付款方式,即分 二期給付,第一期訂金,第二期尾款。第一期被告己依約給 付116萬8512元,性質上,係屬給付部分價金。此情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至於第二期尾款,則須原告全數交 付標的物並經被告驗收完成後,由被告以月結30天之期票一 次付清全部尾款。揆諸上開規定,兩造間既已於契約中明定 付款方式,即應依契約規定履行,自無同時履行問題,是原 告另就其已交付予被告之貨品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云云, 核與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不合,不應准許。 ㈣綜上,原告既未依約定之數量交付貨品,復未能舉證證明兩 造間曾另合意減縮履行數量之事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 爭買買尾款,尚乏憑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約定及民法第367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38萬2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顯乏依據, 已如前述,不應准許。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1-1 ┌──┬────────────────────────┬──────────────────┬─────────────┐ │ │ 維 特 秋 冬 訂 單 │ 訂單(貨運進口數量) │ 交 貨 │ ├──┼────┬─────┬─────┬──┬────┼────┬────┬────────┼──────┬──────┤ │項次│開發型號│ 大貨型號 │商品名稱 │顏色│布 號│數量(件)│單價(元)│應給付之買賣價金│交貨數量(件)│交貨金額(元)│ ├──┼────┼─────┼─────┼──┼────┼────┼────┼────────┼──────┼──────┤ │ │ │ │男- │2色 │睿發- │ │ │ │ │ │ │ 1 │ A007 │ DW1302 ├─────┤ ├────┤ 884 │ 530 │ 468520 │ 0 │ 0 │ │ │ │ │雙刷外套 │ │KR0271 │ │ │ │ │ │ ├──┼────┼─────┼─────┼──┼────┼────┼────┼────────┼──────┼──────┤ │ │ │ │女- │2色 │睿發- │ │ │ │ │ │ │ 2 │ J029 │ DW2302 ├─────┤ ├────┤ 845 │ 485 │ 409825 │ 845 │ 409825 │ │ │ │ │雙刷外套 │ │KR0271 │ │ │ │ │ │ ├──┼────┼─────┼─────┼──┼────┼────┼────┼────────┼──────┼──────┤ │ │ │ │男- │2色 │永叡- │ │ │ │ │ │ │ 3 │ J023 │ DW1803 ├─────┤ ├────┤ 500 │ 460 │ 230000 │ 500 │ 230000 │ │ │ │ │soft shel │ │JS021 │ │ │ │ │ │ │ │ │ │長褲 │ │ │ │ │ │ │ │ ├──┼────┼─────┼─────┼──┼────┼────┼────┼────────┼──────┼──────┤ │ │ │ │女- │2色 │永叡- │ │ │ │ │ │ │ 4 │ J027 │ DW2803 ├─────┤ ├────┤ 1147 │ 435 │ 498945 │ 1147 │ 498945 │ │ │ │ │soft shel │ │JS021 │ │ │ │ │ │ │ │ │ │長褲 │ │ │ │ │ │ │ │ ├──┼────┼─────┼─────┼──┼────┼────┼────┼────────┼──────┼──────┤ │ │ │ │男- │2色 │永叡- │ │ │ │ │ │ │ 5 │ J024 │ DW1804 ├─────┤ ├────┤ 1160 │ 460 │ 533600 │ 1160 │ 533600 │ │ │ │ │soft shel │ │JS021 │ │ │ │ │ │ │ │ │ │長褲 │ │ │ │ │ │ │ │ ├──┼────┼─────┼─────┼──┼────┼────┼────┼────────┼──────┼──────┤ │ │ │ │女- │2色 │永叡- │ │ │ │ │ │ │ 6 │ J028 │ DW2804 ├─────┤ ├────┤ 943 │ 435 │ 410205 │ 943 │ 410205 │ │ │ │ │soft shel │ │JS021 │ │ │ │ │ │ │ │ │ │長褲 │ │ │ │ │ │ │ │ ├──┼────┼─────┼─────┼──┼────┼────┼────┼────────┼──────┼──────┤ │合計│ │ │ │ │ │ 6363 │ │ 0000000 │ │ 0000000 │ ├──┼────┼─────┼─────┼──┼────┼────┼────┼────────┼──────┼──────┤ │定金│ │ │ │ │ │ │ │ 0000000 │ │ │ ├──┼────┼─────┼─────┼──┼────┼────┼────┼────────┼──────┼──────┤ │尾款│ │ │ │ │ │ │ │ 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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