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玉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特休閒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第137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萬25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21
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